首页 > 汽车保险 > 车险条款 > 华安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

华安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

爱意汽车 08-06-13 00:30:00
字号设置:[ ]
产品名称华安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
险种类别机动车辆
所属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范围
缴费方式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投保本附加险后,被保险车辆因发生基本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基本险承保项目的损失引致的赔偿,根据基本险条款第二章“总括条款”的“赔偿处理”中“免赔处理”规定项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额,相应改变为投保人在投保本附加险时选择的自负额/比例。本附加险的自负额/比例分为十一档,投保人只能选择其中一档。
档次123456
自负额/比例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损失额的5%
档次7891011
自负额/比例损失额的10%500元或损失额的5%,以高者为准500元或损失额的10%,以高者为准1000元或损失额的5%,以高者为准1000元或损失额的10%,以高者为准

一、免赔率特约险

(一)保险责任
  投保本附加险后,被保险车辆因发生基本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基本险承保项目的损失引致的赔偿,根据基本险条款第二章“总括条款”的“赔偿处理”中“免赔处理”规定项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额,相应改变为投保人在投保本附加险时选择的自负额/比例。本附加险的自负额/比例分为十一档,投保人只能选择其中一档。
  档次123456
  自负额/比例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损失额的5%
  档次7891011
  自负额/比例损失额的10%500元或损失额的5%,以高者为准500元或损失额的10%,以高者为准1000元或损失额的5%,以高者为准1000元或损失额的10%,以高者为准

(二)适用车型
  本附加险适用于家用车、公务车和营运车。

(三)其它事项
  1、投保人在投保了上述适用车型车辆保险各基本险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内容只针对基本险条款有效,不适用于其它附加险条款。
  2、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二、全车盗抢险
  (一)保险责任

  1、被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家用车为两个月)未查明下落;
  2、被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二)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不能证明被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事实已实际发生;
  2、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
  3、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4、被保险人或承租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5、被保险人或承租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或被抢夺;
  6、被保险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7、被保险人、承租人、他们的家庭成员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8、被保险车辆在修理或被扣押期间被盗窃;
  9、被保险车辆出险时车辆的防盗设施不同于投保时描述的状况,且因防盗设施减少或没有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四)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被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并在地市级报纸登报声明,否则本公司将扣除损失中10%的绝对免赔率。
  2、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除需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外,还需提供被盗抢车辆已报停证明,以及由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的《被保险车辆被盗抢侦破未果证明》。
  (五)赔偿处理
  1、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经本公司核实无误后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首先根据该车的使用年限,在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每年分别按投保人投保时选择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本公司该车型费率表中约定的折旧率标准进行折扣,二年按约定折旧率的两倍进行折扣,以此类推,折扣从新车购置之日起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折扣;然后扣除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本公司该车型费率表中的约定的免赔率。
  (2)在非停车场、非车库或毫无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被盗,在第(1)项的基础上增加5%的免赔率。
  (3)对于旧车,若索赔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在第(1)项的基础上增加2.5%的免赔率;对于新车,若索赔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或汽车制造厂出具的合法合格证、购车原始发票,每缺少一项,在第(1)项的基础上增加2.5%的免赔率;无论对于新车或旧车,未能提供车钥匙的在第(1)项的基础上增加5%的免赔率。
  (4)经查获后车辆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经本公司核定后可以负责赔偿,但最多不能超过最高赔偿限额的80%;
  (5)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本公司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证明,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本公司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署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六)适用车型
  本附加险适用于家用车、公务车、营运车和车行车。
  (七)其它事项
  1、本公司赔偿后,如被盗抢的被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需同本公司签署相应协议,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本公司。
  2、投保人在以下任一种情况下,可以选择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内容只针对基本险条款有效,不适用于其它附加险条款。
  (1)投保了家用车、公务车或营运车保险各基本险;
  (2)投保了车行车的场内基本险或场外基本险。
  3、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三、挡风玻璃单独爆裂险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车辆发生前后挡风玻璃、车窗及车顶玻璃单独爆裂,除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外,本公司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不足额投保按比例赔偿,每次赔款扣除绝对免赔率10%,但最低免赔不低于100元。
  (二)适用车型
  本附加险适用于家用车、公务车、营运车和车行车。
  (三)其它事项
  1、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上述适用车型车辆保险基本险中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或者投保了车行车单程提车险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内容只针对基本险条款有效,不适用于其它附加险条款。
  2、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四、自燃损失险
  (一)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上述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和合理的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原因及状态下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2、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及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3、损失发生在修理期间和被扣押期间;
  4、车辆无档案或与档案不符及手续不全的;
  5、未按政府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三)免赔规定
  车辆的保险金额和赔偿事宜按基本险中车辆损失险规定处理,但需扣除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分为30%、20%、10%三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自由选择。
  (四)折旧规定
  无法确定新车购买之日的车辆,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最高折旧年限处理,但最低赔付金额不得低于保险金额的10%。保险金额超过车辆重置价值的部分无效。
  (五)适用车型
  本附加险适用于家用车、公务车、营运车和车行车。
  (六)其它事项
  1、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上述适用车型车辆保险基本险中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或者投保了车行车中单程提车险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内容只针对基本险条款有效,不适用于其它附加险条款。
  2、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五、新增设备损失险
 
 (一)保险责任
  办理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碰撞、倾覆、火灾、爆炸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本公司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本附加险所指的新增设备,是指投保车辆在出厂时除原有各项设备以外,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
  (二)该项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以新增设备购买时的市场价确定。
  (三)新增设备单独被盗或丢失,不在本附加险赔偿责任范围内。
  (四)适用车型
  本附加险适用于家用车、公务车和营运车。
  (五)其他事项
  1、办理本附加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2、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上述适用车型车辆保险基本险中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内容只针对基本险条款有效,不适用于其它附加险条款。
  3、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六、免税车辆关税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而引起的被保险人依法应向中国海关缴纳关税的经济责任,本公司直接将应课税款赔付给中国海关,赔付金额最高不超过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
  (二)除外责任
  因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承租人或他们的家庭成员在中国境内出售被保险车辆,不论合法与否;
  2、被保险人、承租人、他们的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而使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
  3、因违反中国法律而致被保险车辆被中国政府罚没或扣押;
  4、中国海关应征税款与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限额的差额;
  5、被保险车辆失踪。
  (三)赔偿处理
  1、当被保险车辆发生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时,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书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需协助本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及提供一切情况。
  2、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参与海关对被保险车辆的估值程序。
  3、被保险人应同时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1)保险单正本;
  (2)车辆的国内行车证副本,如果该项材料丢失,应在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登报;
  (3)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及其它有关必要证明;
  (4)海关向被保险人发出的征税通知书。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4、被保险车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其新车重置价值,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四)免赔规定
  本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每次事故损失的10%,但至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对于不能提供车辆的国内行车证副本的,绝对免赔率增加为每次事故损失的20%,但至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
  (五)适用车型
  本附加险适用于家用车、公务车、营运车和车行车。
  (六)其它事项
  1、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上述适用车型车辆保险基本险中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或者投保了车行车单程提车险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内容只针对基本险条款有效,不适用于其它附加险条款。
  2、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七、承运货物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事故致使车上货物遭受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在保险合同该项目所载明的最高赔偿限额内计算赔款。
  (二)除外责任
  1、因自然损耗、哄抢、失窃、短少、包装不善、违章装载等造成的货物损失;
  2、被保险人、乘客或驾驶员的财产损失;
  3、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责任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责任限额为1-10万元,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四)适用车型
  本附加险适用于营运车。
  (五)其他事项
  1、承运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凡涉及损余物资的处理,如未征得本公司同意,本公司有权剔除不合理部分。损余物资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2、投保人在投保了上述适用车型车辆保险基本险中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内容只针对基本险条款有效,不适用于其它附加险条款。
  3、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八、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掉离车体致使除驾驶员和乘客以外的其他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在保险合同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除外责任
  1、驾驶员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3、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及有关清除污染费用。
  (三)责任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责任限额分别为1万至10万元,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四)免赔规定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但免赔额至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
  (五)适用车型
  本条款适用于家用车、公务车和营运车。
  (六)其它事项
  1、投保人在投保了上述适用车型车辆保险基本险中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内容只针对基本险条款有效,不适用于其它附加险条款。
  2、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九、车辆停驶损失险
  (一)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或所投保的其他附加险载明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车身损毁而无法行驶,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被保险人因车辆停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部分损失的,本公司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2、被保险车辆全车损毁,按本附加险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3、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1、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2、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3、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或修复时间的损失。
  (三)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以投保人与本公司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附加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60天,六座以下客车每日赔偿金额不超过320元,其他车辆每日赔偿金额不超过640元。
  (四)免赔规定
  1、被保险车辆在送修时,必须在有能力修理被保险车辆的修理厂按照正常方式进行维修,并在送修前提前半个工作日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或5天的免赔额,以高者为准。
  (五)适用车型
  本条款适用于营运车。
  (六)其它事项
  1、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上述适用车型车辆保险基本险中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内容只针对基本险条款有效,不适用于其它附加险条款。
  2、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七)特别约定
  本附加险内容既针对基本险条款有效,也针对于其它附加险条款有效。

十、交通费用补贴险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车辆发生所投保的基本险或其他附加险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而无法正常使用,本公司将根据本条款赔偿处理的规定,代为补偿被保险人的交通费用。
  (二)责任限额单位:人民币元/天
  责任限额305080100150200
  最多赔偿天数分为10天和20天两档,投保人可自由选择。
  (三)免赔规定
  本附加险绝对免赔为3天的赔偿额。
  (四)赔偿处理
  1、被保险车辆整车被盗窃或被抢劫、被抢夺,本公司将只补贴以下时间段内的费用:
  从车辆被盗48小时后开始,直到被保险车辆找回重新投入使用或本公司支付赔偿后为止。如果被保险车辆在规定的赔偿期限内仍未找回,本公司在赔偿完规定的赔偿限额后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2、被保险车辆发生不同于整车盗抢以外的其它损失,本公司将自被保险车辆无法使用48小时后开始支付补贴费用,直到车辆修复为止。但由于被保险人责任导致车辆不能及时修理或修复的时间应予扣除,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现场交警进行事故处理的证明或手续,否则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被保险车辆在送修时,必须在有能力修理被保险车辆的修理厂按照正常方式进行维修,并在送修前提前半个工作日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适用车型
  本附加险适用于家用车中六座以下的小客车。
  (六)其它事项
  1、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上述适用车型车辆保险基本险中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投保本附加险。
  2、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七)特别约定
  本附加险内容既针对基本险条款有效,也针对其它附加险条款有效。

十一、非常损失险
  (一)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下列事故造成的有关损失和费用,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车辆被他人刮损,无法找到肇事人;
  2、被保险车辆拖带未被保险车辆(含挂车)或未被保险车辆拖带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倾覆等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的损失;
  3、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倾覆等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但已由被保险人预付且事故结案后无法追回的有关费用。
  (二)责任限额
  本附加险每次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责任限额分别为人民币5万元,但保险期限内累计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三)免赔规定
  本附加险绝对免赔率为10%,但至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
  (四)适用车型
  本条款适用于家用车、公务车、营运车和车行车。
  (五)其它事项
  1、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上述适用车型车辆保险基本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或者投保了车行车单程提车险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内容只针对基本险条款有效,不适用于其它附加险条款。
  2、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十二、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特约险
  (一)保险责任
  因发生碰撞、倾覆事故致使第三者伤残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当事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经法院生效判决书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公司在本附加险最高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
  (二)责任限额
  本附加险保险期限内每次事故和累计最高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三)适用车型
  本条款适用于家用车、公务车、营运车和车行车。
  (四)其它事项
  1、投保人在以下任一种情况下,可以选择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内容只针对基本险条款有效,不适用于其它附加险条款。
  ⑴同时投保了家用车、公务车和营运车保险基本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
  ⑵同时投保了车行车基本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
  2、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十三、机动车辆意外事故污染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车辆因碰撞或倾覆事故导致所载货物掉落或所载油料泄漏,造成第三者财产的污染损失及相关清理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在责任范围内给予赔偿。
  (二)责任限额
  本附加险每次保险事故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保险期限内累计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
  (三)免赔规定
  本附加险免赔率为第三者财产的污染损失及相关清理费用之和的20%。
  (四)适用车型
  本附加险适用于公务车和营运车。
  (五)其它事项
  1、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上述适用车型基本险中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内容只针对基本险条款有效,不适用于其它附加险条款。
  2、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十四、教练车附加险
  (一)保险责任
  尚未取得合法驾驶执照、但已办理合法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在有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时,由于碰撞或倾覆导致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和驾驶员座位责任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以及被保险车辆的损毁,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
  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2、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责任限额分为两个档次: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
  3、乘客座位责任每次事故每人的最高责任限额分为两个档次: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
  4、驾驶员座位责任险的每次事故的最高责任限额分为三个档次: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
  (三)除外责任
  下列情况引致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1、非正规学员驾驶;
  2、无合格教练随车指导;
  3、教练机构非法;
  4、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原因导致的一切损失。
  (四)适用车型
  本附加险适用于营运车中的专用教练车。
  (五)其它事项
  1、投保人在投保了上述适用车型车辆保险各基本险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内容只针对基本险条款有效,不适用于其它附加险条款。
  2、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十五、特种车辆从事行业操作险
  (一)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所称特种车辆是指起重车、推土机、挖掘机、自卸车等具有特殊用途的车辆。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特种车辆,本公司对以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从事特殊行业操作时因负荷过重或操作不当造成本车及附属设备损坏、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
  2、自卸车由于自卸系统或部分机件失灵、司机或操作员的疏忽导致车身及第三者的损失。
  (二)免赔额
  本附加险免赔额为总损失的30%,但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00元。
  (三)适用车型
  本附加险适用于营运车中的特种车辆。
  (四)其它事项
  1、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上述适用车型车辆保险基本险中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内容只针对基本险条款有效,不适用于其它附加险条款。
  2、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十六、车身损失延伸港(澳)险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同时办理和悬挂内地牌照和港澳牌照,往返于中国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的两地车,在投保本附加险后,原车辆基本险中车辆损失险条款列明的保险事故,若发生在港、澳两地,本公司亦对被保险车辆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
  (二)适用车型
  本附加险适用于家用车、公务车和营运车。
  (三)其他事项
  1、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后,本公司可安排受损车辆在出险地修理厂或其它经双方认可的修理厂修复。
  2、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上述适用车型车辆保险基本险中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内容只针对基本险条款有效,不适用于其它附加险条款。
  3、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